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认可的决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
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
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
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
造价专业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
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法定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
业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企业申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
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用word方式保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
可以登陆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或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下载。 二、企业申报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套。附件资料复
印件应单独装订,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同时提交原件供各设市区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核实。 附件资料目录顺序: (1)专职专业人员资料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按照申报表表六填报的人员顺序排列,按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工程或者经济
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身份证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工作经历的证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证书)顺序整理; (2)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需加盖企业注册地人才交流中心公章,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系指企业
交费发票、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缴费金额。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新申报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办理造价工程师变更手续的,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
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变更部分)》的申报材料目录提交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概
预算编审人员变更单位,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
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五、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
将企业申报资料上报我厅,同时还应上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附后)及电子
文档(用EXCEL方式保存)。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地址、企业注册资金等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经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单位要求变更的申请书;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营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审核);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职称证明、简历; 4、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公司新章程; 5、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6、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两本)。 (三)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甲级单位变更名称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乙级单位变更名称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行文上报,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纯属名称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公司新章程复印件; (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原为主营造价咨询的,应事先审核);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涉及资质性质(主、兼营)改变的名称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或公司新章程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新主营资质等级证书(专营变兼营); (6)股东结构、法人及技术负责人需要重新核定(兼营变专营)。 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1、定期受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申请的初审,受理时间按建设部部署另行通告;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受理时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3、即期受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变更申请。 4、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
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工作时限:5天。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甲级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资质认定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中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期:5天。 4、即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实行
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三)审查、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工作时限:20天。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初审实行限期办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工作时限:5天。 2、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建筑业处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
见。工作时限:5天。 3、组织专家评审。由中心、建筑业处组织实施。工作时限:5天。 4、材料内容核实。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中心、建筑业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工作时限:5天。 5、厅领导审定。由中心拟制初审意见建议方案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
初审意见决定。工作时限:5天。 6、上报初审意见。工作时限:7天。 厅在中心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实审意见决定,中心在厅作出初审意见决定后7日内将初审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是限:7天。 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受建设部委托中心向申请人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送达《准予建设行
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变更事项的办理 1、受理变更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受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变更申请按原变更程序
进行。 (1)直接受理省属单位变更申请 ①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直接受理的变更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
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变更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③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④即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实行即
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接收凭证》。 ⑤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变更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
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2)受理经市、县(市)主管部门审核的变更申请 ①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市、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审核机关经办人。 ②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市县
(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五日内制作《建
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告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
时限:5天。 2、审查、办理变更。工作时限:5-20天。 (1)即时办理。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
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咨询单位变更申请,中心即
时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即时办理,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限期办理。工作时限:5天。 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又不涉及企业权属变更的事项,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
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咨询单位变更申请,中
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5天。 因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的事项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20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
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咨询单位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
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20天。 六、关于工作时限的说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示范本(另行公示) 八、咨询电话:0571-85216767;网址:www.zjjs.com.cn; 投诉电话:0571-87052803 投诉信箱:zjsjsttsxx@zjjs.cccom.cn
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行政许可指南
一、法定依据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
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分省内变更、跨省(部门)变更注册两种表式];
(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三)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如聘用单位是造价咨询单位,则还须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费证明);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如跨市或跨省(部门)变更注册者,应先将有关材料及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一并送交原任职单
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再将上述有关材料转至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并上报省建设厅。跨省(部门)变更注册者还须向原注册机构上缴执业专用章,并向新注册机构
提交原注册机构出具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及两张两寸彩色照片。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变更申请范围
1、受理省属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
2、受理其他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
3、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
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工作时限:5天。
(二)受理变更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1、受理省属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变更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实行
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变更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
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2、受理其他单位注册造价工程注册变更申请,按原变更注册核准程序进行。
(1)接收申请材料。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2)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自收到县、市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当天。
(3)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五日内制
作《建设行政许可证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
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工作时限:5天。
(三)审查、办理变更
1、省内注册变更
(1)即时办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符合变更条件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
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
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当天。
(2)限期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
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2、跨省或跨部门注册变更
办理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时,经中心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出具同意变更意见,每一季度上报建
设部审核;建设部审核同意后,为准予跨注册机构的变更注册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申请人的注册证书、
执业证章编号需重新更换;中心在收到新注册证书和执业证章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送达注册证书和
执业专用章。
四、关于工作时限的说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
五、《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另行公示)
六、咨询电话:0571-85216767;网址:www.zjjs.com.cn;
投诉电话:0571-87052803;
投诉信箱:zjsjsttszz@zjj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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